1.只是臨時想到的,它的好壞還沒深入分析

2.由政府(法務單位),決定項目,那一些是屬於犯罪行為(因為政府的高度比較高,什麼樣的案件都會集中過去)

3.由法務單位,於每十年一期的時間,展開公投,針對每一個項目所定列的刑責作決定(例如:由國民們決定,持有一級毒品、三級毒品、六級毒品,分別該判多重的刑罰)

4.好處是,在某一些影響到全民層面的法制上,沒有辦法帶風向,因為喜歡騎快車的人,也許會希望交通法罰輕一點,但卻不會對毒品的刑責手軟,所以只有少數人可能去投輕的刑責

5.壞處是,可能出現不合比例原則的事,例如,持有一級毒品與持有六級毒品都被判死刑,那麼,想要犯毒的人就直接衝一級的了,反正抓到都是死,一級的利潤會比較高

6.不知是否用在普編之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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